Wikipedia:监督:修订间差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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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筆誤
第28行:
# {{anchors|5}}'''隱藏破壞'''。如[[Wikipedia:修訂版本刪除|修訂版本刪除]]不足以處理,則可動用監督權,唯除非出於緊急,否則應事先於郵件列表討論。緊急隱藏之後,亦應報備於郵件列表。
 
[[meta:Oversight|元維基監督方針]]原本僅有上列三項準則。 監督之前為不可逆轉,2009年11月導入版本刪除功能後可以復原。此後設立第四項準則。第五項為英日語版為補足元維基監督方針而設立。
 
== 操作 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