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定縣
大定縣是贵州省原設的一個縣,1958年2月16日改名大方縣[1],與現在的大方縣的行政區域並不完全相同,尚包括納雍縣、金沙縣、黔西縣的部分區域。
明洪武四年(1371年),順元宣撫使、八番順元沿邊宣慰使加雲南行省左丞靄翠歸附,改順元路為貴州宣撫司。次年,陞宣慰司,以靄翠為宣慰使,境內屬貴州宣慰司領地。天啟二年 (1622年),貴州宣慰同知安邦彥挾宣慰使安位反明。崇禎三年(1630年),安位降,改貴州宣慰司為水西宣慰司,安位為宣慰使,領12則溪,縣境為水西宣慰司親轄地。崇禎八年,安位歿,無子襲職,土目化沙、臥這、阿烏密等爭襲不成,獻地請設流官。貴州總督朱燮元遣副將方國安戍兵鎮守,改則溪為州。方國安築大方城,縣城始名大方。十年,罷州,恢復水西宣慰司及各則溪。
清初,縣境內仍為水西宣慰司親轄地,隸貴寧道貴州布政司。康熙三年(1664年),宣慰使安坤反清;次年,安坤被吳三桂平定,吳三桂奏請改土歸流、設府治。五年,吏部批覆:大方城更名大定,以原木胯、火著、化各、架勒4則溪轄地設大定府。初隸平大黔威道,二十年,改隸貴西道。二十二年,復設水西宣慰司及阿武長官所。同年十一月改黔西府、平遠府為州,隸大定府。二十六年,改大定府為州,隸威寧府,貴西道移駐大定。康熙三十七年(1698年),安勝祖死後無子嗣,遂廢水西宣慰司及阿武長官司,結束了土官統治。雍正八年(1730年),恢復大定府,降威寧為州,與平遠州、黔西州、畢節縣同隸大定府。十一年,以原阿架、架勒2則溪地置水城廳,隸大定府。至此,大定府轄3州1廳1縣。
民國3年(1914年),廢除府治,設大定縣,隸貴州省黔西道。民國4年(1915年),劃縣境東部之紙廠、煤洞場下街歸黔西縣,劃黔西縣之鐵廠、松林等地入大定縣。民國24年,改隸貴州省第四督察專員公署。民國30年,增置納雍、金沙等縣,大定縣划出六、七兩個區,32個聯保歸納雍縣,安洛河以東5個聯保歸金沙縣。1949年後,隸屬畢節專員公署。1958年2月,經國務院批准,大定縣更名大方縣。